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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须知
1、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
2、请您根据上述人民检察院受理范围进行举报;
3、请您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照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借检举诬告陷害他人,会受到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4、提倡实名举报。进行实名举报的,请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等,便于与您联系;
5、请不要重复举报。
控告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范围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中有违法行为的控告;
2、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3、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
4、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
6、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7、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二)请您根据上述受理范围进行控告或申诉。
(三)请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等。
(四)请不要重复控告或申诉。
刑事申诉须知
(一)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但对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除外。
(二)请您根据上述不同层级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进行申诉。
(三)请提供相关申诉状和法律文书。
(四)请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五)请不要重复申诉。
国家赔偿申请须知
(一)检察机关受理刑事赔偿申请范围
1、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3、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4、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二)请你根据受理范围提出申请。
(三)请提供赔偿申请书和相关法律文书。
(四)请你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五)请不要重复申请。
国家赔偿申请须知
一、民事申诉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民事案件不受理范围
(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刑事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二)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节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行政申诉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行政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及执行活动有违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上述规定中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四、行政申诉不予受理范围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查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六)申请监督超过六个月期限的;
(七)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五、申请民事(行政)监督的案件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1、申请书(例如:抗诉申请书、监督申请书、复查申请书)
2、身份证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3、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一审、二审、再审)
4、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证明
5、证据材料
6、地址确认书 (见附件)
其他类信访须知
1、请您依法、理性、如实反映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借信访实施违法违纪行为,会受到严肃处理,甚至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2、请你详细写明要反映的信访内容。
3、请不要重复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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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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